中国亚洲太平洋学会澳大利亚研究会章程

作者: 时间:2018-05-14

(本章程于2017年12月30日由国内澳研中心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通过)

  • 总则

第一条 本研究会中文名称为:中国亚洲太平洋学会澳大利亚研究会,简称为:澳大利亚研究会;英文名称为:Chinese Association for Australian Studies,简称为CAAS。

第二条 本研究会是我国从事澳大利亚政治、外交、经济、社会、文化、文学、教育、历史、语言、翻译、中澳关系等来自高校和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、教学人员组成的多学科学术团体。
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:遵守国家宪法、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,团结、组织从事澳大利亚研究的专家学者,促进国际和国内学术交流,加强同澳大利亚及世界各国有关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,助力国家发展战略和增进中国与澳大利亚相互了解。

第四条

1、本会的主管单位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亚洲太平洋学会,本会接受亚洲太平洋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;

2、本会秘书处设在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学院澳大利亚研究中心。

  • 业务范围

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

1、交流澳大利亚研究的情况、学术成果和信息;

2、组织有关澳大利亚研究的专题讨论会、报告会、座谈会和学术讨论会以促进国内的学术交流;

3、同国外有关学术机构、国际组织建立联系,开展国际学术交流,主办有关国际学术会议和学术研究;

4、组织编写、翻译有关澳大利亚研究的著作、文献和资料;

5、开展咨询服务和人才培训等活动;

6、编辑出版《澳大利亚研究》(Chinese Journal of Australian Studies)。

  • 会员

第六条 凡从事澳大利亚研究方向的研究人员、教学人员以及有关团体,承认本会章程,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。

第七条 会员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,并获取有关信息资料。会员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,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,并尽力承担本会委托的研究任务和其他工作。

  • 组织机构

第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团体会员代表(理事)大会,团体会员代表(理事)为各澳大利亚研究中心负责人。理事会由各澳研中心负责人组成。

第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1、制定和修改研究会章程;

2、审议研究会工作报告;

3、选举会长(一人),常务副会长(一人),副会长(三至五人),秘书长(一人);

4、讨论决定秘书处日常工作;

5、视工作需要,聘请若干从事澳大利亚研究的国内外知名人士担任顾问。

第十条 理事会决定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十二条 本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
1、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2、在本领域有较大影响;

3、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在职人员;

4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工作;

5、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6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十三条 本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六年,经团体会员代表(理事会)表决同意可以连任。

第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1、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2、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3、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。

第十五条 秘书长执行下列职权:

1、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活动;

2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  • 资产管理

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:

  • 本会没有独立财务账户,不收取会费;

  • 会长所在单位提供部分活动经费。

  • 附则

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团体会员代表大会(理事会)表决通过。

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团体会员代表大会(理事会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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